一、入住資格
符合年滿65歲以上或自費60歲以上者,需經專業人員評估並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報告出者。
二、服務類型
1.長期照護服務:罹患長期慢性病,或需依賴長期照顧服務之長者,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長者、或需鼻胃管、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長者。
2.失智服務:以神經科、精神科等專科醫生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、具行動能力,且須受照顧之長者。